閩南網12月7日訊(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)將自己金銀首飾質押於珠寶店,結果趁店老闆不注意,搶走質押首飾。近日,詔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,被告人吳某強犯搶奪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同時,退賠被害人沈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430元(已退賠)
據悉,被告人吳某強(男,1990年,詔安縣),中專文化的他,案發前,在務工。據公訴機關指控:今年8月8日,他前往詔安縣某珠寶首飾店以8000元的價格質押一條金項鍊,扣除首息後,實際取得7760元;時隔2天,吳某強前往上述珠寶首飾店以11000元的價格質押一個金手鐲,扣除首息後,實際取得10670元。8月12日19時左右,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獨自前往首飾店,趁首飾店老闆沈某某不備,將其質押在該首飾店的金項鍊及金手鐲放入褲兜中,並不顧首飾店老闆制止而逃離。經檢測:涉案金手鐲質量為28.489g,金項鍊質量為22.115g,均系99.9%金。8月24日,被告人吳某強家屬賠償被害人19000元,雙方達成諒解。
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吳某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當場直接奪取他人佔有的財物,共計18430元,屬數額較大,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但是,被告人吳某強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願認罪認罰,其家屬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,並取得被害人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最終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